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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发[2023]12号——北京林业大学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3-04-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志愿服务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推动青年志愿服务融入高校“三全育人”格局,推进志愿服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加强北京林业大学青年志愿者队伍建设和工作指导,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志愿服务条例》《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北京市志愿者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化学校共青团改革的若干措施》《高校共青团青年志愿服务工作指引》等政策文件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志愿服务项目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团体建设管理,志愿者培育管理。

第四条 学校志愿服务工作由学校党委统筹领导,校团委具体指导,校团委内设志愿服务工作部门承担建设管理事务;组建青年志愿者协会,协助开展志愿服务工作;各志愿服务团体归口单位承担志愿服务工作管理主体责任,对所指导的志愿服务团体、项目、志愿者进行日常管理与教育引导。

第五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违背学校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各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营造志愿服务氛围,引导在校师生自主自愿参与志愿服务。

第二章 志愿者注册和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北京林业大学在校师生,并在“志愿北京”信息平台注册备案。

第七条 北京林业大学学生团员均须在“志愿北京”信息平台申请注册成为志愿者,并申请加入至少一个志愿服务团体。

第八条 志愿者依法享有志愿者权利,履行对应义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自己的实际条件选择是否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获得与所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信息和培训;

(三)获得与所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必要保障;

(四)向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志愿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应当自觉弘扬志愿者精神,展现志愿者蓬勃向上、开拓进取的精神风貌。不得有影响志愿者形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共场所饮酒、吸烟、乱扔垃圾等;

(二)应不迟到、不早退、不在上岗期间玩手机,不做与上岗无关的事情;

(三)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或收受服务对象的金钱或物品;

(四)志愿服务期间,志愿者应按照服务需求穿着统一制服,且不得破坏制服完整性以及功能性;

(五)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注意保护好人身安全及财务安全,遇到突发事件要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有效处理;

(六)应接受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的指挥和安排,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并完成相应的任务;

(七)应自觉保守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获悉的依法受保护的秘密,尊重志愿服务接受者的意愿和人格、隐私等权利。

第九条 已申请注册成为志愿者的师生应积极参与志愿服务项目,每学年志愿服务时间不应少于20小时。学生团员年度个人志愿服务时长不足20小时的,原则上不参与团内评优。

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项目,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程,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志愿者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团体或者志愿服务对象。

第十条 建立志愿者黑名单管理制度,志愿者被列入黑名单的,3个月内不再被录用参与校内外志愿服务团体发起开展的志愿服务项目。

第三章 志愿服务团体注册和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团体,是指学校各职能部门、学院、各学生组织、各基层党团支部负责管理、运营的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公益类学生社团等在经学校审批后,可依法依规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志愿者团体。

第十二条 申请成立志愿服务团体须由10名及以上北京林业大学在校师生共同发起,有明确的指导单位、指导教师、团体负责人,经学校审批通过后成立。同时在”志愿北京”信息平台注册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的志愿服务团体,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维护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愿服从各级团组织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志愿服务团体应有规范的名称、健全的组织机构,能够独立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特色的志愿服务项目,并按规定为志愿者录入志愿服务时长、出具志愿服务证明。每年应至少发布3次志愿服务项目。志愿服务团体应接受校团委指导管理,定期年审。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团体应当依法做好志愿者招募培训、注册管理、购买保险、激励表彰等保障工作。

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团体无法继续运营时,须提交相关材料主动申请注销。对于一年及以上未登录”志愿北京”信息平台、未进行组织运营、年审不通过的志愿服务团体,校团委将通知主管单位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采取停用、删除团体的形式强制注销。

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团体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利用志愿服务团体名义从事非法活动、商业活动并造成严重影响者,未能对团体内的志愿者或下级志愿服务团体尽到指导和管理职责,出现重大违规操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予以强制注销。

第十八条 校外组织依托校内志愿团体进行志愿者招募的,需提前向学校进行申请,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后续招募等工作。

第四章 志愿服务项目和服务记录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项目是指由志愿服务团体开展的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自愿奉献时间和智力、体力、技能等,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活动。

第二十条 志愿服务项目应在”志愿北京”信息平台、校园一表通平台登记审批后方可开展,提交立项申请的志愿服务项目须有明确的负责组织、接收单位、服务对象、服务范围、服务时间、志愿者人数及要求,且项目流程清晰规范,材料详尽真实。

第二十一条 志愿服务项目招募志愿者时,应将与该志愿服务相关的信息以及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真实、准确、完整地告知志愿者,并为志愿者提供必要保障和相应培训。

第二十二条 各志愿服务团体须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如实完整记录志愿服务项目开展中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对志愿者服务完成度进行考核评价。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存在违规情况,应视为当次服务不合格,须相应减免志愿时长。

第二十三条 志愿服务团体应以志愿服务信息为依据,为志愿者无偿、如实地出具电子版或纸质版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录入志愿服务时长。

第二十四条 志愿服务团体应当根据志愿者的实际服务成果和志愿服务的实际情况,依法依规确定志愿服务时长,并及时在系统内予以录入和公示。志愿者每天的志愿服务时长上限一般为8小时,培训时长不足30分钟、单程交通耗时不足30分钟的,不予以时长计入。

第五章 保障和激励

第二十五条 根据志愿服务项目的需要,志愿服务团体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交通、食宿、通讯等保障补贴。在校外开展志愿服务的由志愿服务团体统一购买保险,设立安全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实行志愿者星级评定制度。自大学阶段起参加志愿服务时长累计达10030060010001500小时的,分别认定为一星至五星志愿者。

第二十七条 完善志愿服务评优体系,将志愿服务表彰结果作为团学系统评奖评优、推优入党的重要参考依据。学校每年定期开展志愿服务总结表彰工作,对优秀志愿服务中的先进经验、榜样人物进行推广宣传。

第二十八条 志愿服务团体可根据志愿服务项目规模进行优秀志愿者评选工作,原则上优秀志愿者比例不应超过招募志愿者的20%

第二十九条 符合认定要求的志愿服务项目,其时长纳入学校“劳动教育与实践”必修课学时范围,每学期由学院统一认定。

第三十条 志愿者可以通过来信、来函、来访实名反映诉求信息并请求相关帮助。相关部门需定期对志愿者诉求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处理,提升受理和办理效能,保障志愿者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在志愿者管理的实践中,具体管理文件内容需符合本文件相关内容。若出现本文件未曾覆盖的志愿者管理方面,则需依据各上级文件及本文采取合理规范措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予以废止。





相关附件:
  • 附件1:志愿服务项目评判标准
  • 附件2:北京林业大学星级志愿者认定细则
  • 附件3:北京林业大学志愿服务团体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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